1.服务宗旨
用心服务,全力配合顾客,以最大程度满足顾客的要求。
2.产品的三包服务:
2.1质量保修期内的三包服务是公司质量至上,为顾客负责,维护顾客合法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公司产品质量管理的继续。
2.2 实行质量保修期的产品范围:交付给顾客的公司产品。
2.3 产品质量的保修内容:产品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产品的材质、制造加工、装配质量的原因,引起总成及零部件的损坏或故障,公司将免费为顾客进行保修服务。
2.4 产品质量的保修原则:以修为主,不能修理的更换总成。
2.5 产品质量的保修期规定:
a. 质量保修期起始日期为产品的序列号和顾客购车发票的日期为准。
b. 产品的保修期限及里程:(以顾客的“保修规定标准”为准)
顾客零部件保修期限及里程:
类别 |
部件名称 |
公路用车 |
搅拌车 |
非公路用车 |
备注 |
保修期限 |
保修里程 |
保修期限 |
保修里程 |
保修期限 |
保修里程 |
电气部分 |
驱动板 |
12个月 |
6万公里 |
9个月 |
4.5万公里 |
6个月 |
3万公里 |
以先期到达为限 |
主控板 |
12个月 |
6万公里 |
9个月 |
4.5万公里 |
6个月 |
3万公里 |
仪表板 |
12个月 |
5万公里 |
9个月 |
4万公里 |
6个月 |
3万公里 |
注:不属质量保修范围的配件:可更换的仪表内照明灯泡、继电器、保险丝片。
2.6 产品质量的保修条件:
a. 顾客必须按照顾客的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卡的要求正常使用和保养智能控制系统。
b. 在保修期内因个人私自拆卸、维修造成无法进行故障原因分析、无法鉴定的,公司不负责质量保修。
c. 由于用户私自对车辆改装该接,改变线束外部结构造成产品的损坏,公司不负责质量保修。
d. 长时间带病行车,造成元器件发热导致外壳烧蚀变形损坏的产品,公司不负责质量保修。
e. 由于用户违规采用高于额定规定要求的保险丝、铜丝、铁丝等物品造成保险丝座、继电器座、功率输出插头烧熔损坏的产品,公司不负责质量保修。